鼓励生育,应当打好公共政策“组合拳” | 学者评论
自去年8月三孩政策法律实施以来,已有超过20个省市自治区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增设多种鼓励甚至直接奖励居民生育的措施。各地普遍增设了育儿假,并延长产假、陪产假,还有地方直接实行物质奖励,如四川省攀枝花市对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当地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这些鼓励生育的措施实施后,或可补强人们的生育意愿,但提升幅度很可能难以达到政策预期,且效果可持续性也有待观察。
国人生育意愿弱化,是由多方面因素综合促成的。首先,生育意愿普遍下降是工业化、都市化发展相伴而生的结果之一。随着受教育年限增长,男女初婚初育的年龄就会推后。我国又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已有四十年,倡导晚婚晚育,生育观念急剧变迁。当前处于生育年龄的人口主要是80后、90后,未来十年则将主要是00后。这三十年间出生成长的人口习惯于少子化的家庭结构和环境,自我实现的诉求强,又面临激烈的职场压力和市场竞争,生育意愿已显著弱化。而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为个人风险防范提供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保障,以“传宗接代”“养儿防老”为内容的传统生育观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其次,在如今科学育儿、精养子女的时代,养育成本大幅提高。根据2010-2018年相关数据,王俊、石人炳两位学者发现,中国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边际机会成本高于第一个孩子,尤以中等收入家庭为甚;生育第二个孩子导致家庭经济收入下降幅度约7.1%,妻子就业几率下降幅度约9.3%;对应统计值在中等收入家庭中分别达到8.6%和20.5%。因此,少生甚至选择不生成为靠前的选择。
其三,生育成本负担的男女性别差不能忽视。男女平等的观念普及,并不能消除两性生理特征差异,怀孕、生产、哺乳是女性独有的付出,女性的焦虑明显多于男性,因为暂停或者中断职业将影响其职场发展。贾男、杨天池两位学者的实证研究表明,“带薪产假对女性劳动者的工资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同时,婚姻脆弱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大约只有一半的婚姻能天长地久,人们对自己在婚姻中的大成本付出越来越顾虑重重。社会文化中,对女性的歧视也未消除,全职主妇更易被贴上“不求上进”的标签。
此外,还应考虑其他利益主体为生育负担的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守法义务,但父母假、陪护假、产假等带薪假期越多,用工成本就越大。同时也应考虑到,占用人单位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对用工成本的承受力很有限。如何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法律和政策尚未有细化规则。
在上述现实背景下,怎样才能激发生育热情?有建议提出成立生育奖励基金,或能提高国人的生育意愿。但此方案首先将会面对发多少、如何发、谁买单的叩问。笔者调研时发现,城市年轻人高期望值的不在少数,甚至有人提出,“如果生一个孩子奖励一间房才会考虑”。受教育程度越高或职业收入越高的群体,对生育成本的敏感度越高,对现有奖励就越不感兴趣。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是否负担得起尚且存疑,即使有财力,除了少数大都市外,想必都会考虑这些新增人口今后是否会留在本地的问题。
抑制生育意愿的主因是生育成本高,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因此必须多方面细分生育成本,让多主体分摊生育成本,而鼓励生育政策应当兼顾不同面向打“组合拳”,才会产生更积极效应。
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是为父母提供育儿时间替代的支持。财政应当考虑为父母提供育儿津贴,特别是应当考虑为因照料婴幼儿或者患病儿童而无工作的父母提供补助与津贴,加大减轻育儿家庭纳税负担的力度,直接减轻家庭抚育的经济压力。从支持儿童角度看,除了学业减负,应当重点建设质优价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让每个家庭都能便捷享受该类服务,减少儿童对家庭照护的依赖。提供儿童照料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生育给女性就业和职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能更有效地鼓励生育。同时还应着力改善劳动环境,积极倡导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家有幼儿的劳动者特定时期在家远程上班,帮助他们兼顾好工作与子女养育。
总之,制约和影响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是一系列经济社会因素,鼓励生育应当统筹兼顾全面施策,科学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调控和冲抵。
(原文刊载于《上海法治报》2022年1月7日B7版“学者评论”,责任编辑:徐慧)
作者 | 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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